今天是:
学校首页 | 校园门户 | 邮件系统 | 办公系统 | 创业孵化园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服务指南 - 企业登记 - 正文

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2011-08-19 09:48:40】


一、企业迁移登记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企业申请迁入调档

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上一条:年检申办



【关闭本页】


友情链接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 浙江省教育厅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浙江省农业厅 | 浙江省林业厅 | 浙江科技网 | 浙江大学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浙江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农林大路352号 邮编:311300 电话:0571-63741709 传真:0571-63741709 邮箱:zc@zafu.edu.cn
COPYRIGHT © 2018 浙江农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ZC.ZAF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您使用 1280×800 分辨率 IE8.0 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