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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2-28 10:34:44】


教技〔94〕7号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等方针的指引下,我国高等学校以开发、转化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的科技产业逐渐兴起,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高校改革的深化以及人才的培养。我国高校已成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现对高校发展科技产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

(一)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发展科技产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高校优势与潜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教育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校自我发展能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

(二)高等学校发展科技产业,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为指导,与全国经济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紧密配合,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要与本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着重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知识密集型企业,使之成为教学、科研的实践基地,并在学科发展和专业调整方面起到促进作用。高校应有组织、有重点、有选择地创办科技企业,从事教学科研和从事科技产业的主要人员应当合理分流,以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三)高等学校应以学科优势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从实际出发,因校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类型的,有自身特点的科技企业。要选准方向,集中力量,办好几个能体现本校优势特色的支柱性企业,逐步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要结合学科建设积极扶植若干辐射型企业,以利于教育、科技、经济相互渗透,发挥孵化功能和试生产作用,为社会大生产提供成熟技术、工艺与设备;要按照自愿组合、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大力推进产学合作联办科技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与科技、教育相关的知识密集型第三产业。

(四)要积极引导高等学校的科技企业参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使高校科技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在学校周边开辟科技园区,建设科技企业群基地。这些园区和基地,经国家科委、国家教委认定,依据《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要扩大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高校科技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保持优势、发展优势。

二、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高等学校科技产业的主体是科技企业。高校科技企业应以开发、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现技术创新为主要任务。要遵循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客观规律,主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适应我国教育、科技、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产业化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按事业方式运行管理,科技企业按企业方式经营管理。

(六)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在清产核资、评估验证、界定产权、明晰资产占有量及其归属的基础上,逐步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之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实行事企分开,确立学校行政管理与其创办的科技企业的新型关系。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独资创办的科技企业,产权属学校所有。学校享有资产权益、重大决策、资产转移与重组以及选择企业负责人等权利,但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董事会及合资联办的科技企业,则按批准的企业章程办理。高校科技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有效的财产组织形式和科学的内部管理、经营制度。具备条件的科技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完善财务、人事管理制度

(七)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现代化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房地产等均采取有偿使用,所支费用计入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八)高等科技企业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各方收益。企业所创纯利及从联营、合资企业中获得的纯收益,其上交和留用的具体比例由学校与企业研究确定。在企业初创时期和重大技改阶段,学校应注意采取扶持措施,使企业尽快走上良性性质循环。在坚持职工收入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水平及方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对发展科技产业和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奖励。

(九)要与高等学校综合改革和人才分流结合,妥善地解决科技企业的企业编制和人员来源。高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采取固定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办法确定适度编制额。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允许科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少量事业编制和校内流动编制,以促进高校科技人才分流,吸收现有合适的教学科研人员充实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队伍。人员不足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招聘合同制职工。高校科技企业的职工一般可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行解决。根据国家、集体、人个三方合理负担保险费用的原则,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起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待业等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以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十)发展科技企业,关键在人才,尤其是领导人才。学校要选派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企业领导岗位,并帮助其配备好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的领导班子,遴选合适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形成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相配合,富有活力的科技产业队伍。高校科技企业人员根据《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其职称评聘工作,参照企业的办法进行。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原属学校编制的人员可由学校在其总指标内切块解决,条件单列,设专门小组或委员会评审,以其在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与业绩为主要依据评聘。校内兼职人员,仍按原系列进行评聘。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到高校科技企业兼职的教职工,可获取企业合理的报酬。

四、创造科技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十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生事物,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各级领导部门和有关方面应予热情支持,积极引导。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加强宏观指导与协调服务,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尽力协助解决科技企业在体制、资金、税收、外贸以及其它方面实际问题。希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采取得力措施,予以大力支持,为高校发展科技产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二)国家教委在国家科委、财政部和有关银行的支持下,建立高校科技产业专项贷款和风险基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大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国家科委将继续通过“火炬计划”支持高校的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开发以加快其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可视实际情况,会同本地区经济、财政和金融部门设立相应的贷款与基金。

(十三)为强化实验室成果流向生产应用的中间环节,国家教委将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有利条件和基础的高等学校,选择若干重要领域取多渠道资助和学校自有资金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有计划地组建一批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工程研究中心,担负产业化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小规模工业性试验任务,面向行业和社会开放,不断推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时向社会扩散高新技术成果,力争办成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辐射中心和人才培训中心,其中有些也可作为大型科技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十四)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对校办工厂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订推动本地区高校发展科技产业的具体措施。科技产业的出现,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科学进步的必然结果。高等学校参与科技产业的开发,已是世界性趋势。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通过产学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学校创办科技企业,转化高校所拥有的重要科技成果,将开辟一条具有重要意义的新途径。只要大胆探索,正确引导,有可能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放科技第一生产力的新路子,开创我国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新局面,为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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