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房产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结合学校经营性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经营性用房为学校各校区内用于经营的建筑物、构造物及场地等。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任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政策和方针,制定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并实施监督。明确管理部门与经营部门的责权利,建立经营性用房的成本约束机制,制订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规范经营性用房的管理、经营行为。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全校企业用房、门面房、有偿服务用房等各类用房的经营进行扎口管理,并根据所处的地段、结构及经营范围等情况对经营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负责对经营性用房的使用进行整体规划,规范日常经营行为,起草房屋租赁的政策,做好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七条 配合学校整体的资源运作和调整方案,结合校办企业和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统一的企业用房租赁价格体系。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的各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经营行为,按统一的房屋租赁指导价和租赁对象的限制条件进行管理。
1、 申请承租单位须具备合法资格并验交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资质及复印件,自然人须具备良好资信并验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2、 经营用房的主要用途以营业和办公为主。为营造良好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学校经营用房不得用于娱乐性项目和污染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也不得作为住宅使用。电信、银行等特殊用途的房屋,按学校与使用人的约定办理。
3、 承租后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学校整体规划及合同条款要求。
4、 日常监管实行合同化管理。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1、 根据房产市场的需求状况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必要时也可通过竞标方式提高租金标准。
3、 精打细算,降低出租成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费用开支原则,努力把好支出关
1、 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最佳效益,建立部门和承租者两级安全责任制。
2、 在日常管理中,要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安全第一,并按国家、学校有关治安、保卫等条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公司分管领导应组织资产经营部每季度对房屋使用的履约情况检查、巡视不少于一次。
第十二条 实行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租房合同一经签订,及时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校园内的门面房需收取不低于一个月租金的押金,校园外的门面房需收不低于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均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四条 垃圾卫生费、水电费、税费等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经营用房应按政策规定及时缴纳营业税、土地税及相关附加税金。
第十六条 经营用房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开支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
1、 维修费用。一次性维修额度超过1000元的需报工程预算表,并经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实施。
3、 经营用房的日常管理、广告宣传等费用,由资产经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支、使用。
第十七条 经营用房水电费收支应贯彻以收养支的原则,即收缴水电费应与支付水电费保持平衡。
第十八条 经营用房的所有室内装璜、灯具配置、门窗加固等费用均由承租户承担,资产经营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所有经营性房产均为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经营用房应建立合同审核制、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制、经费使用预算审批制、租房价位等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制。
第二十一条 经营用房的合同签订、收费开票、记账核算实行相互牵制、分岗制约。租金等一切费用均由财务部统一核收,并与资产经营部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十二条 经营用房的合同留存、发票收据是最原始的档案材料,分别由资产经营部和财务部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封册存档,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经营单位都有管好、用好经营性用房的义务和责任,对各管理、经营单位的经营性用房管理、运作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将作为下一轮分配和经营安排的依据之一。对在经营性用房管理、经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管理、经营不善造成学校利益损失者,学校将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注:本内容未经发文,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