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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8-19 10:52: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确保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资产公司综合部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资产公司并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 资产公司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 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下列后果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有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实施;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 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不良影响,如资产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资产公司的长远规划、重大项目的决策、整体财务情况以及资产公司领导的变动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资产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资产公司的年度规划、总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人事变动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1、第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各类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校办企业提出密级建议并由有关资产公司领导确定,由综合部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综合部有异议,可商有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相同。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 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资产公司领导有权全部知晓外,绝密级只限资产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 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能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资产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校办企业的负责人批准,交由综合部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详细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综合部销毁。

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的话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

(五)不携带保密材料外出;

(六)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需保密的文件;

(七)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八)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以婉拒、避谈。

第十二条 如发生或发现泄密情况,应立即报告综合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从而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造成失密泄密,使公司受损者,给予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过失并且能够及时报告,避免发生严重后果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泄密后故意隐瞒不报的,将从重、加重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校办企业应参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有公司综合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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