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减少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是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将公司的盈余资产及学校投资于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向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
第二条 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目标管理,签定目标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对外投资及转投资时须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计价、确定对外投资及转投资的核算办法、计算收益并依照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
第四条 对下属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资及转投资的审批权限在董事会。如公司要对外投资及转投资,应对市场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的详尽的可行性报告,经董事会审查并经董事长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五条 经审定的对外投资及转投资项目的论证报告在实施时应注意:
(一)凡属购买股票、债券的方式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必须有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政府批文等有效文件作为出资的正式依据,否则财务部不予办理;
(二)对购买股票和债券方式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短期投资的收益,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收益实现,否则,在未实现之前不予预计。短期收益计入当期的经营成果,长期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损益。
第七条 投资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实施小组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做出投资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呈送公司相关部门,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十二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