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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会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19 10:57:05】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实时监督各控股公司的财务行为,实现公司对各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确保公司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公司决定实行控股公司会计人员委派制。

第一条委派范围和委派对象

对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委派主办会计人员。

第二条 管理方式

根据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归属情况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

(一)直接管理

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奖惩、职称评定、考核、考聘事项统一归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二)间接管理

委派会计人员的编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工资、福利、奖惩、职称评定、考核、考聘事项统一归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来源和选拔程序

第二条任职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知识,敢于抵制违法违纪行为,持有《会计证》,具有大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的来源:在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委派单位现有会计人员或社会上的会计人员中,通过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 选拔任免程序:先进行委派会计任职资格面试;再由资产经营公司对考试合格者进行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考核,合格人员中择优选派,确定其在所委派公司,最后对被委派人员办理有关会计交接手续和工资、人事关系等调整手续。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权利

委派会计人员受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派,代表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资产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会计监督权及管理权,享有参加所委派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权利。在所委派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时,作为委派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服从委派公司的领导。

第七条 义务

具有《会计法》中规定的会计人员义务,同时具有以下但不限以下义务。

(一)每一季度按时对委派公司进行书面的财务分析,并报送委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

(二)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业务;

(三)发现重大经济问题及时通过资产公司财务部向资产公司汇报。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在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对委派会计实行三年轮岗制度。

第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对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和业务情况建立业绩评价制度,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在委派人员对自身履行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财务部会同委派公司,每年一次对委派人员进行工作业绩的肯定和能力适应度评价。对有超越总公司授权的经济行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委派人员,给予撤换、或提出解聘建议,实行考核否决制。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发放,不再享受所委派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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