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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1-08-19 11:02:15】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浙江农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农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监事会对公司实行监督,保障浙江农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利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是学校依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负责。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向控股、参股公司监事会派出监事;

(三)定期向经资委作工作报告;

(四)对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执行公司职务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当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经资委报告;对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检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审查公司各种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公司财产保值、增值、资金运营等情况;

(七)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八)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关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方与学校或董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监事会可以建议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审查交易,以获取公正意见来检查关联交易是否公正,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嫡系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会计报表、账册、记录和文件,审阅公司经营管理资料;并有权要求董事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公司各部门应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倭或阻挠;

(二)监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经资委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章监事会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监事名额,但总数应该保持单数。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兼监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监事由学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议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经资委报告工作。

第四章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监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召集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两名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应经资委的要求。

第十七条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监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职责的,可由两名监事协商推荐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所有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提议。其他监事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原则上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监事同意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全体董事或部分董事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议程;

(三)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四)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事项的表决的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或召集人保存,保存期限为公司存续期。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有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履行职责,可以提请学校监察审计处审计,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学校、公司利益时,可做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并报经资委。董事会对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提议经资委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以及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五章修改议事规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相抵触的;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经资委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学校经资委批准后生效。

(注:本内容未经发文,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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